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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建立住宅小区清洁工程执行标准和考评细则,加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分工合作,各尽其责,责任到位、分类指导,分片分项推进,采取住宅小区清洁工程与物业管理企业评优、小区评优相结合的业绩考评办法,落实各项责任,建立比较完善的操作性强的长效管理体系。
  13.维修人行道板、路侧石、路缘石,修补道路坑槽,搞好桥梁维护,硬化修整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黄土裸露地带、路口间与道路间衔接部位、道路与单位大门口的衔接部位等,做到路面平整。人行道板铺装“纵到端”、“横到边”;路缘石和侧石稳固、勾缝严密;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
  2008年北海市区及合浦县城各城市主干道及桥梁完成人行道及路口的改造。2009年延伸至各城市次干道、支路。2011年完成北海市区及合浦县城各城市道路、桥梁的人行道及路口的改造。
  14.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中各种管线的架设、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到管线入地、同步建设;清理废弃线缆、线杆,净化城市空间。经常检修维护市政、电力、通信等检查井、雨污水检查井井盖,做到各类井盖与道路平面衔接顺畅平整:同时要注重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解决好井盖被盗问题。
  15.公园、广场、游园的设施要完备,功能要配齐,做到道路平整、无积水破损,喷泉、照明灯饰完好;绿地植物要完整;路树无死株、缺株;草坪平整、均匀,无漏草、斑秃、干枯;园林绿地内无杂物、脏物,卫生清洁,无黄土裸露,无杂草;绿化要做到树穴整齐,有植物覆盖,边线清晰。打造精品亮点公园、广场、游园;打造绿化精品示范道路,做到一街一景;打造高品位的景观区。
  2007年北海市及合浦县主要公园、广场、游园的功能设施完好率达80%,主要绿地植物完整率达80%,主要园林绿地环境完整率达80%,绿化整洁率达80%,2008年以后均达到完好率100%。
  2007-2011年全市改造精品亮点公园2-3个、精品广场2个、亮点游园3-5个,每年改造绿化精品示范道路1-2条。
  16.应明令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及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它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2007年北海市及合浦县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2008年全面实施禁止焚烧杂物排放烟尘和恶臭气体。
  17.市、县要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废旧物品回收经营作业必须在废旧物品回收专业市场内进行,相关部门对在废旧物品回收专业市场外设置回收站(点)不予审批或予以取缔。废旧物品回收不能占道跨门槛经营,回收的废旧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废旧物品时,不得污染环境;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
  加强废旧物品回收业的治安管理和环境治理工作。2008年对全市所有的废旧物品回收点实行持证上岗、有证经营废旧物品回收模式。对废旧物品回收的经营者要求持证上岗、规定上墙、实行登记制度,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的管理,推进城镇规划建设,减少环境污染和卫生死角。
  18.各市、县应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
  19.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区内开展城市数字化管理试点工作。应用、整合城市数字技术,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空间细化和管理对象的精确定位,创新信息实时采集传输手段,筹建指挥管理中心,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快速反应和监督反馈体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北海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协调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市、县、各区、各乡镇(社区)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协调机构内设督察部门,负责督察执法。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行政首长要负总责。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逐级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政府主要领导按月、按周要定期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和公布制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结果。真正把“城乡清洁工程”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
  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完善城乡容貌标准和公用设施精细化管养标准,落实“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领导巡查督察制度,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体系。
  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落实投资来源,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同时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改造整治、农村村庄村容整治建设,切实改善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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