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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为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七、支持创业者典当融资。创业者可持有效证件,按照典当业务规则,将其有效资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以获得创业运营资金。典当行应对创业者免收典当综合费用,对免收的典当综合费用由财政按照27‰的月综合费率给予一次性补贴,综合费用补贴的当金上限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金利息由当户个人承担。

  八、实行创业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或提供免税证明)经营1年以上的(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户补贴4000元,城镇低保边缘户补贴240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低保户补贴2000元,农村低保边缘户补贴12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

  九、允许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和质押担保。各类知识产权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价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知识产权专门机构认定后,可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十、实行创业成功后低保渐退制度。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1.5倍的,确定保留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12个月不变,从第13个月起取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待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1.5倍以上的,确定保留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待遇6个月不变,从第7个月起取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待遇。

  十一、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创造活力。各地区政府要建立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区、县(市)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各市级以上开发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和创新型社会建设。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开展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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