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
(沈政发[200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 “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精神,现就我市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的范围。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的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二、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从事省政府规定的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25个微利项目,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协审,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做好对劳动组织的扶持、管理和服务,促进劳动组织的发展。
三、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