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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以奖代补”的审核。各级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要深入农场逐项目审核其筹资程序、额度、用途等是否符合筹资政策规定,有无变相以资代劳,是否按程序进行了“一事一议”,筹资款是否全额收取并存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省直农场筹资款存入省直农场主管部门财务专户),项目是否竣工并验收合格,决算是否真实,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地)财政局(省直农场不抄报市(地)财政局)。

  第七条 “以奖代补”的审批。省、市(地)财政厅(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省直农场由省财政厅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实地走访,重点抽查,形成审查报告和“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由省财政厅审定盖章。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对县(县级市、市本级、省直农场主管部门)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县(县级市、市本级、省直农场主管部门)财政局(财务处)接到资金后,及时存入应补助国有农场“以奖代补”资金专户。

  第九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县(县级市、市本级、省直农场主管部门)财政局(财务处)负责按照预算级次,依据所辖农场公益事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缴款凭证存根联和“以奖代补”资金表,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政策规定,对应继续用于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拨入国有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资金专户对应农场的账户,专款专用;对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已经完成或没有新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奖励给出资人的“以奖代补”资金,存入对应出资人的财政补贴农工资金“一折通”存折。

  第十条 “以奖代补”的管理。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农场范围内筹资和“以奖代补”资金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将所属国有农场“一事一议”所有程序记录和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建立“一事一议”筹资和“以奖代补”资金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上级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严禁截留、挪用、拖延兑现奖励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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