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国有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是指国有农场为进行本场公益事业建设,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民主表决程序,向本场人员筹集资金的行为。
国有农场改制为行政村的,按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委员会 省税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黑财农村〔2006〕4号)执行。
第二条 “以奖代补”的标准。按照国有农场人员“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公益事业项目,在年人均筹资15元限额内,省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补助。
国有农场进行“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为了减轻农工及其家属负担,用企业自有资金出资建设公益事业,列入“以奖代补”范围,其补助标准为:企业出资资金支出额超过本场人口年人均15元限额总额的,按人均15元限额的50%补助;企业出资资金支出额低于本场人口年人均15元限额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
第三条 “以奖代补”的项目。只限于国有农场范围内开展植树造林、修建道路、改善环境卫生、自来水公共设施、有线电视公共设施、文化基础公共设施以及人畜饮水井等公益事业建设。
超出农场人员的意愿和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抬款等手段筹资完成的公益事业不予“以奖代补”。
严格按农场人口筹资的形式和年人均15元限额标准执行“以奖代补”。对按户、车、地、牲畜等摊款的筹资一律不予“以奖代补”。
第四条 相关资金的管理。按照国有农场预算级次,分别由市(地)、县(市)、乡(镇)财政部门对所属国有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和“以奖代补”资金设专户存储(省直农场筹资和奖补资金存入省直农场主管部门财务专户),同时列入农场财务总账“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第五条 “以奖代补”的申报。经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项目,由国有农场提出筹资“以奖代补”申请,并填报以下资料:《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如附表)、“一事一议”筹资项目预算方案、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签字记录、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专用缴款票据存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决算表等。上述资料按照国有农场预算级次分别报市(地)、县(市)、乡(镇)同级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农场报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