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农村〔2007〕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业委员会、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15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精神,从2007年起,在全省国有农场(不含农垦系统农场和地方林业系统林场)范围内开展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以奖代补”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国有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工作,确保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精神,参照《省税改办 省农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奖代补”的对象。是指经国有农场(不包括农垦系统农场和地方林业系统林场,下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农场、生产队或受益群体范围内,按照筹资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完成的“以奖代补”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项目。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在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完成的情况下,可以奖励给出资人,也可用于原议事范围内新的公益事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