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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将组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专项清理土地闲置、土地批而未供、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问题。要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对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严重地区的区县政府实行问责制。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公示。闲置土地清查工作要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对本地区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

  四、强化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各地区政府所确定的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必须控制在市政府确定的农转用计划指标范围之内。市政府制定的农转用指标分配计划,将重点用于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县域经济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依据项目实际用地情况确保项目落地。

  五、严格控制房地产用地规模,认真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工业用地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投资强度及容积率不得低于控制指标规定的标准。对现有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项目用地供地前,需投资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拟供应项目用地提出投资和环保要求,待项目用地成交后,依法办理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及环境评价等相关报批手续,并在投资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六、规范土地交易及供应方式。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部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交易,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与我市确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之和;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标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拍挂”方式出让;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转制、转让等原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出让,自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用地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需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评审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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