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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以奖代补”的申报。村民委员会对“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项目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填报以下资料:《“一事一议”筹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一事一议”筹资项目预算方案;村民表决的签字记录;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专用缴款票据存根;项目决算表等。上述材料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财政所。
  第六条 “以奖代补”的审核。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财政所收到申请后,要深入村(屯)逐项目审核其资金程序、额度、用途等是否符合筹资政策规定,有无变相以资代劳,是否按程序进行了“一事一议”,筹资款是否全额收取存入乡(镇)财政所专户,项目是否竣工并验收合格,决算是否真实,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农委和财政局。
  县(市)农委和财政局要对乡(镇)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查,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将审勘结果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地)农委和财政局。
  第七条 “以奖代补”的审批。省、市(地)农委和财政厅(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走访,重点抽查,形成审查报告和“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分别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审定盖章。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共同审定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对县(市)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县(市)财政局接到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应补助乡(镇)财政所“以奖代补”资金专户。
  第九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乡(镇)财政所负责“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并设立“以奖代补”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乡(镇)财政所依据所辖村公益事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缴款凭证存根和“以奖代补”资金表,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政策规定,对应继续用于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拨入乡(镇)财政所“一事一议”集体公益事业筹资资金专户对应村的帐户;对原议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完成奖励给出资人的“以奖代补”资金,存入对应出资人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存折。同时,与乡(镇)农村经济和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必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以奖代补”的管理。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筹资和“以奖代补”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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