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黑财农村[2006]4号)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贯彻落实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深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4〕79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奖代补”的对象。是指在本村(或自然屯、组、受益群体)范围内,按照筹资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完成的“以奖代补”范围内公益事业。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继续用于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在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完成的情况下,也可以奖励给出资人。
  第二条 “以奖代补”的标准。凡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在年人均筹资12元限额内,省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补助。
  行政村用集体积累的村级公益事业,列入“以奖代补”对象,其补助标准为:集体积累支出额度超过本村农业人口年人均12元限额总额的,按人均12元限额的50%补助;集体积累支出额度低于本村农业人口人均12元限额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
  第三条 “以奖代补”的范围。只限于村(屯)开展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改善环境卫生、村(屯)自来水公共设施建设、有线电视公共设施建设、文化基础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人畜水井等公益事业建设。
  超出村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抬款等筹资完成的公益事业不予“以奖代补”。
  严格按照农业人口筹资的形式和年人均12元限额标准执行“以奖代补”。对按户、车、地牲畜摊款的筹资一律不予“以奖代补”。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乡(镇)财政所对“一事一议”集体公益事业筹资资金设专户存储,同时记入村总帐“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