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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坚持民主表决,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奖补资金,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一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预决算结果、奖补金额等要纳入村务(场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农工)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乡要建立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项目方案、预(决)算、奖补项目的申请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分村、乡、县汇总归档,实行档案化管理。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农业部门每年要采取定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并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也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探索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的新机制。

  五、切实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以不增加机构为原则,在现有职能部门指定专人专司此项工作,建立协调议事联系会议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村民委员会(农场)要组织农民(农工)规范搞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各级综改、财政、农业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请示汇报和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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