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农委(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对乡(镇、农场)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查,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将乡(镇、农场)上报的全部材料装订存档(不再向上级呈报副本)。同时以行政村(农场)为单位填报汇总表,一式两份报市(地)农委(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市(地)农委(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走访、重点抽查,形成审查报告和以县(市)为单位的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分别由市(地)农委(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定盖章;附县(市)、农场汇总表(复印件)上报省农委(农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省直国有农场比照市县审核程序,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审批。省农委和财政厅要对市(地)、省直农场的审查报告和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核认定,分别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审定盖章。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上报时间。奖励资金申报(只报推荐先进行政村(农场)名单、议定项目及预算、村屯(农场)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其他资料年底前上报)为每年的5月底前;补助资金申报为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直农场主管部门直接上报省财政厅)。逾期不报的列入下一年度申报。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共同审定的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对县(市)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县(市)财政局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接到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应奖补乡(镇)财政所(农场)和省直农场的财政奖补资金专户。
(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发放。乡(镇)财政所依据所辖村公益事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缴款凭证存根联和财政奖补资金表,按照政策规定,拨入乡(镇)财政所“一事一议”集体公益事业筹资资金专户对应村的账户。同时,与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必需的相关手续。农场奖补资金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拨付。
(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审查、监督和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将“一事一议”所有程序记录和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县(市)农委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村级(农场)财政奖补资金的审查、监督与管理,实行专人、专帐、专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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