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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象、方法及资金来源

  (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受益面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植树造林、人畜饮水、清洁能源、环卫设施和文化设施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环境卫生和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只限于村(屯)、国有农场(不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下同)以村民(农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屯)和场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屯)和场内道路、植树造林、环卫公共设施、沼气公共设施、自来水公共设施、有线电视公共设施、文化基础公共设施以及卫生基础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超出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和农民(农工)意愿及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抬款和按户、车、地、牲畜摊款筹资完成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律不予财政奖补。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在本村(或自然屯、组、受益群体)、农场范围内,按照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完成的财政奖补范围内公益事业项目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财政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平调。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方法。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奖补机制。

  1、补助:按村级(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财政奖补政策,在农民(农工)年人均筹资12元(15元)限额内,财政按照每人每年筹资额的8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9.6元(12元),少筹按实际筹资额的80%补助。

  行政村(农场)为了减轻农民(农工)负担,用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代替农民(农工)筹资开展的公益事业建设,列入财政奖补对象,其补助标准为: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支出额度超过本村(农场)农业人口年人均12元(15元)限额总额的,按年人均12元(15元)限额的80%补助;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支出额度低于本村(农场)农业人口年人均12元(15元)限额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的8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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