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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农改〔2008〕3号)


各市(地)、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省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森林工业总局: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提留、乡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实行村民一事一议。但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不平衡,整体覆盖面较小,财政奖补资金数额较少,不能满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总体上呈下滑趋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脆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障碍,需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2004年以来,我省积极探索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财政以奖代补试点(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激发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引导和鼓励农民出资出劳,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议事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为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精神,我省被确定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省,担负着为全国探索路子、积累经验的重任。为了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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