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财农村〔2008〕1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八日

  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市(地)、县(市)财政和地税部门会同房产(建设)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统一各相关税种的计税价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满足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环节各税种征管需要,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层次、朝向、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制定分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体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综合参考以下要素:(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4)房屋的拍卖价格;(5)商品房的市场价格;(6)征收机关征税的相关依据等。

  市(地)、县(市)财政和地税部门可参照上述要素直接制定本地分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或备案后公布执行。其评估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其委托方式等有关事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地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一经确定,应当保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原则为一至两年),如遇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动较大时,应及时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