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根据当地粮食部门提供的收购进度和企业收购农民手中余粮有关凭据,按省确定的定额补助标准,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执行收购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对超过包干数量应由地方政府和省农垦总局负担的补助资金,要积极筹集资金及时拨补到位。
第六章 补助资金清算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对地方粮食企业收购水稻余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收购工作结束后,要对补助资金及时进行清算,省补助结余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扣回。
第七章 会计处理
第九条 地方粮食企业收购水稻余粮入库时,按实际收购价减省应补助款后的金额,借记:商品粮油-收购水稻余粮(非购销企业还应将进项税分离后记账),按省补助标准和企业实际收购数量计算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收购水稻余粮补助款;贷记:现金。收到财政拨付的补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收购水稻余粮补助款。将补助款用于归还银行借款时,借记:短期借款--收购水稻余粮借款;贷记:银行存款。指定收购的地方粮食企业将收购水稻余粮转售给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时(同库划转),借记:商品粮油--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存水稻);贷记:商品粮油-收购水稻余粮。同时,借记:长期借款--中央储备粮借款(国家临时储存水稻);贷记:短期借款--收购水稻余粮借款(等额划转)。如发生差支或差收时,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由企业计入盈亏核算。地方粮食企业将收购水稻余粮自行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粮油销售收入(销售水稻余粮,非购销企业还应将销项税分离后记账)。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粮油销售成本(销售水稻余粮);贷记:商品粮油--水稻余粮。归还银行借款时,借记:短期借款--收购水稻余粮借款;贷记:银行存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转圈粮”问题发生。要建立补助资金五日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收购进度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每隔五日逐级将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具体格式另行下达)。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