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经〔2008〕3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经贸处。
二○○八年五月八日
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敞开收购农民水稻余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粮农联字[2008]5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对地方粮食企业敞开收购农民手中水稻余粮的补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原则
第二条 收购总量包干:按照各市、县及农垦总局(以下统称“各地”)上报省粮食主管部门的农民手中水稻余粮数量,省对各地实行收购总量包干。
第三条 定额补助:对执行敞开收购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按收购农民手中水稻余粮的数量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即省核定包干收购数量内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超过包干收购数量的补助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如未完成包干收购数量,由中央财政按照未完成收购数量和省下达的补助标准,将结余补助资金收回。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各地上报并经省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审定的执行敞开收购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
第四章 定额补助标准
第五条 定额补助标准为水稻每市斤6.5分。包干数量及补助总额由省核定并直接下达到各地。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六条 省财政按各地水稻包干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各地所需补助资金,并直接将补助资金预拨到各地财政部门(含农垦总局,下同)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