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财综〔2008〕2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筹集到位、合理安排使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和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建住保[2007]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财政职能,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财政监督管理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切实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商省直有关部门安排下达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本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合理安排保障资金支出,确保核算规范、专款专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落实情况业务考核办法以及其他配套政策规定;指导和检查各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性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参与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切实规范管理行为,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合理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要求,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足额提取和安排专项保障资金,大力支持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与实施。同时,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认真做好每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