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5年以上1.6升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实施奖励的通知
(穗交函〔2008〕135号)
市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广州市大气环境,减少出租车尾气污染,鼓励高排放的出租车提前退出市场,有效治理我市部分出租车辆安全性能差、排放污染超标、车容车貌较差现象,积极推进我市创建出租车文明行业工作,以全新面貌迎接2010年亚运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在用5年以上16升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实施奖励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原则
以“早退多奖、迟退少奖、正常报废不奖”为原则,采取政府奖励、企业补偿司机的措施,鼓励高排放、营运期超过5年排气量为16升的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
二、奖励范围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州市(不包括增城市、从化市、番禺区、花都区和南沙区)出租车给予奖励金:
(一)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0-2004年。
(二)营运时间满5年(含5年)以上。
(三)排气量为1.6升。
(四)提前1个月以上退出营运市场。
三、单车奖励计算方法
对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按5000元/年标准予以奖励,并分别由企业、司机平均分配,即企业和司机获得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奖励金标准均为每车每年2500元,奖励金额的发放具体按车辆实际提前退出的月份数量计算。
四、奖励金发放时限
奖励工作共分为二年完成,即2008-2009年。
(一)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在2007年12月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在2008年12月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统一安排在2008年予以奖励;
(二)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4年1月至12月,在2009年12月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在2009年予以奖励。
上述奖励金发放时间安排仅为原则性安排,如车辆行驶证登记日期不在上述奖励金发放时间安排范围内,但车辆提前退出营运市场并符合奖励范围的要求,仍根据提前的时间给予补贴(例如: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1年的车辆在2008年提前退出营运市场,或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2年的车辆在2007年提前退出营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