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财监〔2008〕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财政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四日
黑龙江省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实现财政监督检查成果与信息共享,推进财政“大监督”理念的贯彻与实施,提高财政监督效率,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金财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加强财政监督检查成果与信息共享工作,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从思想上切实提高对强化财政监督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日常监督和专职监督的作用,建立与完善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强化公共财政职能。
二、实行基础资料信息共享。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制定的有关财政、税收、财务等政策制度以及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办公室应分发专职监督机构;各业务机构召开涉及重大财政改革和政策调整的会议,应吸收专职监督机构人员参加。根据监督检查需要业务机构应向专职监督机构提供各类基础数据和资料。专职监督机构应将财政监督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抄送各业务机构。
三、反馈监督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对外开展检查要有计划性,实行检查项目审批制,做到检查有计划、有报告、有结果,实现“检查成果共享”,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各业务机构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结论、报告和处理意见应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抄送专职监督机构;专职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于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报告、结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向有关业务机构通报。各业务机构应督促被检查单位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专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要实行处理结果公示制,将检查情况在部门内部上网公示,必要时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