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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必须由经资质认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经资质认定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承担。具备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可对本企业承修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一类维修企业承担竣工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和申报程序等事项另文通知。

  (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双方应签订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委托书,由维修企业业务人员负责送检,并承担相关检测费用,不得由托修方另行支付。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得对车主自行送检的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五)维修企业应指定专门业务人员负责二级维护车辆的送检,业务人员应持有业务接待员从业资格证,熟悉有关车辆维修技术和办事流程。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车辆送检时应要求送检人员出示从业资格证。

  四、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管

  (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和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应通过完善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并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严格把关。

  (二)市道路运输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内容,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助管理部门对工作不落实的企业进行督促处理。

  (三)为完善运输车辆管理档案管理,对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实行报备登记制度。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和承担竣工质量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在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将二级维护作业过程数据和竣工检验结果通过广州市维修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传送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进行签章备案,车主可通过广州市交通信息网,或通过自助打印设备查询车辆备案情况。

  (三)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报备周期。

  各类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报备登记周期为:班线经营客运车辆至少每三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4次;包车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农村客运车辆至少每四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3次;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至少每六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2次。各道路运输企业制定的运输车辆维护计划周期,不得大于规定的报备登记周期。为了统一管理,各类营运车辆根据车牌尾数按照下表月份安排进行报备,营运车辆在报备当月应安排进行二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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