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道路运输车辆的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附件1至附件4的式样(可另行增加内容作为附录,客运企业相应参照《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一车一档,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企业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和整理,集中存放,妥善保管。有关档案的建立情况应作为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考评内容。

  (二)《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应随车转移并保存至道路运输车辆退出运营后一年;《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二年。

  (三)为落实维修企业车辆三级检验制度,完善《机动车维修档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应按照附件4的维修过程单据式样印制和使用维修过程单据,需要增加内容的可在相应单据背后增加附件,有关单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相关人员签认应清晰,有关单据填写不规范的,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它维修企业可参照统一单据式样,结合本企业实际作修改,但主要内容不得少于统一单据的要求。

  三、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实施与竣工检验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标准和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以及车辆状况等要求,制定科学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一、二类维修企业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环保节能。

  (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二级维护作业的最后一道工序。竣工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返修后复检,经2次返修检测仍不合格的,车主可要求维修企业联系其他维修企业进行重新维护,维护费用应由原维修企业承担。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车辆由维修企业签发出厂合格证。未经竣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签发出厂合格证,不得交付使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