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路运输车辆的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附件1至附件4的式样(可另行增加内容作为附录,客运企业相应参照《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一车一档,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企业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和整理,集中存放,妥善保管。有关档案的建立情况应作为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考评内容。
(二)《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应随车转移并保存至道路运输车辆退出运营后一年;《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二年。
(三)为落实维修企业车辆三级检验制度,完善《机动车维修档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应按照附件4的维修过程单据式样印制和使用维修过程单据,需要增加内容的可在相应单据背后增加附件,有关单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相关人员签认应清晰,有关单据填写不规范的,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它维修企业可参照统一单据式样,结合本企业实际作修改,但主要内容不得少于统一单据的要求。
三、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实施与竣工检验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标准和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以及车辆状况等要求,制定科学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一、二类维修企业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环保节能。
(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二级维护作业的最后一道工序。竣工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返修后复检,经2次返修检测仍不合格的,车主可要求维修企业联系其他维修企业进行重新维护,维护费用应由原维修企业承担。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车辆由维修企业签发出厂合格证。未经竣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签发出厂合格证,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