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运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进一步做好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明确职责。市和各县(市、区)承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省政府(晋政发[2007]42号)文件和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晋治超字[2007]1号)《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通知中所规定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好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分管领导和从事治超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上述文件精神,真正把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协调。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运管机构牵头实施。各县(市、区)运管所发现货运源头有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应认真填写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及时送达本县(市、区)有关源头监管部门,并签署回执单。属特别重大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市运管处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派员督办。
三、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各县(市、区)货运源头监管部门接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送回运管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治超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案情特别复杂的,可与运管所协商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四、严格政策,处罚到位。各县(市、区)运管所发现货运源头有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必须按照省政府第223号令中的规定处罚到位,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各县(市、区)货运源头监管部门必须按照省政府第223号令中的规定对货运源头企业处罚处理到位。没有明确规定对货运源头企业处罚处理的,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处罚处理:情节较轻的,迅速消除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责令其限期或停业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