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管理
(一)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委托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向CNG(车用压缩天然气,以下同)销售企业直接销售天然气时代征。
(二)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标准暂定为每立方米0.4元。
(三)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代征单位与省财政厅加强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对帐。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底按实际代征金额的2%向代征单位拨付代征手续费。
(四)经省政府同意,领导小组可对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集、管理、使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代征单位到省财政厅领购。代征单位要落实专人,加强票据的管理。
(六)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编入省物价局的部门综合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使用管理
(一)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用于补贴受成品油、天然气调价影响较大的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
(二)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可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由领导小组提出分配方案,并经分管省领导审定同意后,按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程序,由省物价局在批复的预算外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支付,并负责与省财政厅核对支出情况。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部门决算的编制,由省物价局具体负责,并报省财政厅。
(四)使用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核算管理,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决算及项目决算报告。
五、监督管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