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泥、钢材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差率水平由销区市(州)物价局控制,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费用,在进货价没有超过灾前水平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也不得突破灾前水平。销售价格的具体核定由销区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核定原则为:省内产水泥、钢材出厂价格高于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进货价,省外按核实的实际进货价格×〔1+市(州)物价局核定的差价率〕。各县(市、区)物价局可在本区域内按上述原则分不同的质量规格从严确定分区域或统一的销售最高限价。
4、其余建材价格如果发生异动,各地要及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灾区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作价办法。
1、砂石、砖瓦出厂和销售价格实行属地负责制。其价格水平、作价办法由产地县(市、区)物价局负责。特供砂石的价格要低于市场运作的砂石价格,初期要保持在灾前价格水平上。原燃材料价格上涨以后,要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严格控制提价幅度。
2、省内产水泥、钢材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最高限价的制定、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各地具体出厂价格由产区市(州)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原则确定。可在本区域内按不同的质量规格确定分区域或统一的出厂价格。省外调进水泥、钢材的出厂价格由销区县(市、区)级物价局从严核实。
3、水泥、钢材销售价格按照进货价顺加差率的原则制定。差率的核定由销区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核定差率时要按照零利润、只计算一次中转费用、扣除各级政府对特供建材中转环节的优惠和补贴的原则。
4、其余特供建材的作价办法比照水泥、钢材的作价办法执行。
三、加强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对于部分前期因灾情较重暂未开展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工作的县(市、区),各市(州)物价局要在近日内安排其尽快启动,以利于全面掌握灾区建材价格情况。监测数据的准确与否牵涉到生产组织、调运和价格政策制定的变动,各级价格监测人员要再接再厉,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规定设置采价点和品种规格,按时现场采价,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加强建材价格监督检查。
1、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特别是灾区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今年下半年要将工作重心转到对建材价格的监督检查上,要及时制定好价格监督检查预案,做到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价格波动形成连锁反应,影响灾区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