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8年-2010年对列入监控清单的企业各县(区、市)每年至少检查2次。
(十)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1.加强领导。按照《关于对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市环发〔2008〕31号)要求,各县(区、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保护臭氧层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护臭氧层的方针、政策、法规,有力推动ODS淘汰工作的开展。
2.ODS淘汰工作要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指导和检查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推进ODS有效开展的管理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3.ODS淘汰工作目标和ODS淘汰指标要纳入政府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4.ODS淘汰工作要纳入日常监察工作内容。市监察局应将各县(区、市)的履约工作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配合市领导组对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及时督查督办,保障ODS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监察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5.及时汇报阶段性工作。各县(区、市)、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所承担的阶段性工作进展完成情况在8月底前每半月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汇报一次,8月底后每季度汇报一次。
6.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市ODS淘汰工作的总结,定期向省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1)2008年8月31日完成晋中市ODS生产和使用的调研报告,包括CFCS使用行业调研报告、哈龙保有情况调研报告、TCA、CTC使用调研报告和HCFCS生产和使用调研报告。
(2)2009年2月28日,由市领导组办公室完成晋中市2008年工作进展报告,包括2008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2009年度工作计划。
(3)2010年2月28日,由市领导组办公室完成晋中市2009年工作进展报告,包括2009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2010年度工作计划。
(4)2010年7月1日,由市领导组办公室完成晋中市ODS淘汰工作报告,接受国家、省核查与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淘汰ODS工作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具有一定的难度,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和职责,形成各部门既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又分头落实,积极推进的组织保障体系。
(二)经费保障
有关经费要按照必需、节约、合理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原则确定,属于市级开展淘汰ODS工作所需宣传、培训、调研、执法检查等经费的支出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各县(区、市)开展淘汰ODS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各县(区、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制冷设备CFCS类制冷剂替换所需费用由设备拥有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