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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3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原则。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委会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中的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专业(学科)评审组由市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唯一的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不再设立各类或行业性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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