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消防(设在州消防支队)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统筹警力,参与应急救援,实施抢险救灾。
(十二) 电力保障(设在州电力公司)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加强电力调度,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十三)城市基础设施抢险(设在州建设局)
州建设局、州规划局、州安监局、州教育局评估上报损失,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保障供给。
以上各地震应急指挥分部每年组织2-3次应急演练,有震情时要强化演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第七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第十五条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州政府,州政府督导有关县(市)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县城、集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所在县(市)政府督导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州政府。
第十六条 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3.5级以上水库诱发地震时,根据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规定,州地震局形成《震情》报州、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州水电局会同省上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勘察,提出安全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隐患排查
州、县(市)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居民、农户危房和公用设施进行排查,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并提出安置措施。州、县(市)教育部门对学校危房进行排查,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并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平息地震谣言
当人口稠密地区的县城、集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 州、县(市)公安局负责调查,及时采取控制和干预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州县(市)政府。
第十九条 特殊时期戒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