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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一)消防(设在州消防支队)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统筹警力,参与应急救援,实施抢险救灾。
  (十二) 电力保障(设在州电力公司)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加强电力调度,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十三)城市基础设施抢险(设在州建设局)
  州建设局、州规划局、州安监局、州教育局评估上报损失,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保障供给。
  以上各地震应急指挥分部每年组织2-3次应急演练,有震情时要强化演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第七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第十五条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州政府,州政府督导有关县(市)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县城、集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所在县(市)政府督导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州政府。

  第十六条 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3.5级以上水库诱发地震时,根据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规定,州地震局形成《震情》报州、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州水电局会同省上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勘察,提出安全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隐患排查
  州、县(市)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居民、农户危房和公用设施进行排查,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并提出安置措施。州、县(市)教育部门对学校危房进行排查,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并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平息地震谣言
  当人口稠密地区的县城、集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 州、县(市)公安局负责调查,及时采取控制和干预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州县(市)政府。

  第十九条 特殊时期戒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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