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地震应急物资储备
通讯设备、粮食、帐篷等地震应急物资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应急保障要求进行储备,加强平时应急设备的调试、保养,应急物资的管理。地震应急物资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拨。
(一)州、县(市)地震部门购置应急电台、帐篷、发电机、对讲机、大比例尺地图、手电、应急灯、胶鞋、棉衣、棉被等现场指挥部办公用品。
(二)通讯部门购置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备,储备电缆、光缆等应急器材。
(三)州、县粮食、商务部门联系储备城镇人口一周以上食用米、面、油、饮用水及方便熟食品。
(四)州、县医疗卫生部门购置储备血浆、药品、器械等救治和防疫应急物资。
(五)州、县交通部门准备和调度客货运输车辆以及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抢险设备。
(六)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州消防支队准备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购置储备生命探测仪、发电机、照明设备、钢钳、铁锹、千斤顶、切割机、气垫、手电等设备。
(七)州、县民政部门储备帐篷、折叠床、棉衣、棉被、毛毯等救灾物资。
第十三条 社会募捐活动
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民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部门立即组织实施募捐活动。负责接收、清点各界的募捐款物,并及时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六章 各指挥分部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应急部门主要职责
各指挥分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完善措施,确保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到位。
(一)地震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设在州地震局)
州地震局迅速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区灾害损失评估,掌握了解各县(市)、各分部应急设备、物资储备情况,做到底数清楚。
(二)抢险救援(设在临夏军分区)
由临夏军分区协调驻军、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州公安局,调度各救援队迅速赶赴灾区开展灾害搜救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