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疫情一定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要在重点地区实行接触疫水情况报告制度,每周(发生当地急感病例或洪涝灾害后改为每日)由村防保医生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组织报告接触疫水人员情况,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组织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血防(疾控)机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对接诊的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要及时报告当地血防(疾控)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通过网络直报方式报告血吸虫病疫情,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疫情;各级血防(疾控)机构都要确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每天不少于三次定时浏览网络直报信息,对报告的疫情要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同时加强疫情主动搜索工作,及时对接触疫水人员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进行调查、诊断和处理。
四、 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各地要认真组织卫生部门与新闻宣传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防控急性血吸虫感染的知识,教育、动员群众主动参与血防工作和做好自我防护;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有螺地带特别是易感环境;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急感防控知识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在有螺地带放牧是传播血吸虫病的主要原因,管理好人畜粪便是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关键;血防(疾控)机构要深入重点流行村和重点场所,向村民和外来流动人员发放带回执的明白纸,同时要督促、指导大中型企业和建设工地做好职工及用工人员的登记、血防健康教育和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在近期要检查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急性血吸虫感染的健康教育和工作责任制,在中小学校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无急性血吸虫病人学校”活动。
五、 强化工作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
血防区各市、县(市、区)要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要在汛期对辖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特别是要加强对参与防汛救灾、抗洪抢险单位落实防控措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凡因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血吸虫急性感染暴发疫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省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检查各地防控工作,并将结果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