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集中统筹资金总额的10%划转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四)政府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按超收增长中划出5%-20%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第九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的筹措程序:
(一)上交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按季划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规定比例,按季划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三)政府集中统筹的预算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计提后,按年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四)政府预算超收财力安排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划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按多渠道筹措办法筹集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专账核算,并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属政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一般预算。
第十二条 动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必须经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残疾人保障金等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申请、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授权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使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拨付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动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一)社会保障资金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
(二)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所承担的补助资金有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