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缴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等。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缴款人或执收单位向财政缴款时必须使用的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是缴款的凭证,也是给缴款人的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适用于执收单位需现场执收零星、分散的非税收入项目。《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是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第二联: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三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执收单位使用《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收款后,必须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财政缴款。
第三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检查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主管部门以及执收单位应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
(三)负责确定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
(五)管理、监督和检查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