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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26.自治区人事厅对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7.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8.各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地(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9.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0.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1.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专业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岗位设置审核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八、岗位聘用
  34.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确定的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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