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26.自治区人事厅对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7.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8.各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地(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9.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0.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1.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专业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岗位设置审核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八、岗位聘用
34.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确定的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