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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6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原则。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提出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
  2.坚持以编定岗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岗位设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提高效能原则。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4.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事业单位社会功能的增强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对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二、岗位设置实施范围
  5.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6.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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