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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和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补助收入。
  (六)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上年结转收入。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组织预算单位直接编制。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使用方式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无偿补助、实行奖励、借用周转金等。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等方面的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政府直接投资、资本注入,增加国家资本金;用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
  (二)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如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等,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其他国有单位,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解缴、使用进行监督,不得截留、挪用、抽调或者授意、强令企业隐瞒、挪用、非法转移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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