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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要坚持“护农、助农、惠农”原则,以合作组织内全体农民真正受益为目标。
  第四条 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依据《合作社法》在大连市涉农区市县辖区内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运作年限1年以上,建立了完善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管、民享”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民主管理与决策、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会员参与管理与监督的要求。
  (三)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产品产、供、销及技术、融资等服务,每年至少组织2次对合作组织成员的专业培训。
  (四)为合作组织成员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效果显著。
  (五)专业合作组织应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作支撑,并有良好的业绩。
  (六)参与农户成员不少于50户,且合作组织切实为农民带来实惠,90%以上的成员满意。
  (七)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必须占有一定股份,真正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合作组织,市每年择优扶持50个,具体扶持标准:按农户成员数量,一次性给予每个合作组织适当补助。其中:成员50户-100户的,每个补助不高于5万元;成员100户-150户的,每个补助不高于10万元;成员200户以上的,每个补助不高于15万元。
  第五条 以前年度已享受各级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协会或组织不再重复补助。
  第六条 市补农民合作组织补助资金,经合作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应重点用于该合作组织未来开展的以下方面业务:
  (一)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三)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四)开展品牌培育、营销和推介服务活动;
  (五)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七)其他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市补农民合作组织补助资金,从2007年起实行市财政先行下达、县级政府具体安排的办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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