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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1日)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7】27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十日

  附件:
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严格按《合作社法》要求设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专门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销售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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