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发展花卉产业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对花卉产业项目进行检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审核评定,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 ×××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关于×××花卉产业建设情况检查评审报告》,及时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三)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根据花卉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择优拨付补助资金。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从2004年起,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八条 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林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条 对每年市政府扶持花卉项目,市林业局应建立项目档案,按季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