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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3]3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我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3]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发展花卉产业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确定花卉产业发展目标,2003年至2005年每年市财政安排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500万元。
  第三条 2003年至2005年全市每年新发展花卉日光温室1000个,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联栋温室花卉生产基地10处。
  第四条 当年新发展的花卉产业项目,经检查评定,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的,标准日光温室每个一次性补助3500元,大型联栋温室花卉生产基地每处一次性补助10-20万元。
  第五条 纳入市政府扶持的花卉产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花卉必须是市场需求的花卉优良品种和新品种;
  (二)建设规模:新建标准日光温室每个净面积0.7亩以上,且集中连片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大型联栋温室每个标准面积达到10亩以上(包括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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