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压输电线走廊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一)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公园陆地总面积的8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5%。
(二)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三)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的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办法分工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并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城市公共绿地的改造,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给予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