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和履行植树的义务。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涉及城市绿化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旧城改造区不低于30%。
(二)商业区不低于30%。
(三)旅游、度假宾馆、酒店不低于50%。
(四)疗养院、医院不低于50%。
(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
(六)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防护林带。
(七)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
(八)工业区、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九)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5%。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的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二)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30米;海岸线、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7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