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苗圃苗木补助
(一)补助标准。新建500亩以上苗圃,按引进、培育、移栽苗木实际支出额的10%给予补助;1000亩以上苗圃按不超过1 5%给予补助。
(二)补助办法。按苗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苗木优良品种数量、培育和繁育苗木能力等指标,经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评定等级之后,确定补助额度。
三、森林火灾扑救及防范补助
(一)补助标准。以森林总面积大小和林分质量的好坏以及现有防火设施水平确定补助标准。
(二)补助办法。按当年预算安排的防火资金与森林总面积比率,乘以申请补助地区实际森林面积,计算出防火补助经费,同时再考虑防火装备力量调整确定补助额。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补助
补助标准和办法按各地实际发生病虫害情况,经检查后确定补助金额。
五、生态林保护工程补助
补助标准和办法按森林面积大小,经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落实后确定生态保护工程补助。
第六条 各区、市、县应根据市里下达的全年造林任务详细编制本地区造林实施计划(要求落实到乡、镇、村、地块),并于2001年2月末之前上报市林业局、财政局。
第七条 扶持农村植树造林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1999]15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报办理,凡未按程序申报的补助项目,市财政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造林补助资金,按不同项目,相应上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苗木补助,须上报经政府采购批准实际支出的票据及保证成活率、栽种质量、管护措施等资料。
二、申请苗圃补助,须上报苗圃建设工程决算书、苗木优良品种数量、培育和繁育能力、移栽苗木规格、数量、价格等资料。
三、申请防火经费补助,须上报本地区森林覆盖面积、防火状况、资金投入状况等资料。
四、申请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补助,须上报本地森林病虫害受害面积、防治措施等情况报告。
五、申请生态林保护工程补助,须上报对生态林保护工程计划和实施意见。
第九条 考虑林业栽植与管护的季节性特点,造林补助资金原则上分四期拨付:第一期于4月末之前,按各区、市、县春季造林实际支出额,预拨一部分苗木购置补助资金和防虫资金;
第二期于6月末之前,经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对全市春季造林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区、市、县苗木采购支出情况进行审核之后,按本办法规定造林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第三期于9月未经检查之后拨付防火资金;第四期于1 1月中旬之前,经对全市造林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拨付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