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30日)废止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字[2001]79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林业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财税局、林业站: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我们对2000年制定的《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农村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林业发展目标,结合各区、市、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农村造林补助资金,每年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对全市林业发展目标要求,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预算草案被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村造林投入要坚持“县、乡自筹为主,市级补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对农村造林项目补助,主要限于下列范围:
一、苗木购置;
二、国有、集体苗圃苗木补助;
三、森林火灾险情扑救及防范;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
五、生态林保护工程;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它造林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对农村植树造林补助视不同项目,采取不同标准和不同方式予以补助。
一、苗木购置补助
(一)补助标准。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及长海县按1:1投入比例给予补助;金州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及开发区按1:2投入比例给予补助。
(二)补助办法。从2001年起,市财政对各区、县购置苗木的补助,均以各地政府提出所需苗木、数量、成活率和苗木购置实际支出额为依据。苗木实行政府采购,由各区、市、县政府按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根据市里下达的造林任务和本地区当年所需苗木的品种、数量等情况,组织林业、财政等部门办理。凡苗木购置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或因管护不当造成苗木成活率低于8 5%的地块,都不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