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建节能通〔2008〕249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
《节能法》)已于2008年4月1日施行,其中对建筑节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目前有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
《节能法》学习认识不够,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施工,质监、监理对节能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以及几方联合弄虚作假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
《节能法》,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二、各地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过程的监督,做好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备案)工作。
三、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
《节能法》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单位应起到带头作用,选用合格产品并督促实施;设计单位应注明外墙保温材料的类型及厚度(外墙保温产品的热工性能指标要求见附件;)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图纸设计进行监理。
四、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存在“以次充好”、“不按设计要求供应材料与施工”等违规行为的外墙保温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建设厅节能办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瞒报、谎报。
五、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充分考虑抗震、抗风时基层材料的正常变形及大气物理化学作用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应用高度超过20m的应经现场拉拔实验证实及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