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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肉鸡加工用电类别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肉鸡加工用电类别问题的批复
(皖价商函〔2008〕106号)


怀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肉鸡加工用电类别问题的请示》(怀价字〔2008〕4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皖价服〔2005〕306号)规定:农村乡镇的农副产品加工等各项工业用电,其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格。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你县尚寅禽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肉鸡加工厂属农副产品加工,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因此,应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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