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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的通知

  2 爱护村内消防设施、器材,不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堵塞消防通道;
  3 在划定的区域堆放草垛,并做到灶前清、院内清、房前屋后清、道路两边清;
  4 安全用电,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铁丝、铜丝、铝丝等代替保险丝;
  5 离家前熄灭灶火,封好炉火,关闭燃气炉灶阀门和电器开关;
  6 不违反规定存放汽油、柴油、煤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
  7 教育儿童不能玩火。儿童用火、用电、用气要专人看管;
  8 发现火灾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或义务消防队值班室电话,主动报警。
  7.0.4 村民委员会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7.0.5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灭火预案。
  7.0.6 村民委员会在重大节日、农业收获季节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和对消防工作实施重点检查。
  7.0.7 定期到鳏寡孤独农户家提醒安全使用电器、炉灶。
  7.0.8 村寨义务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
  7.0.9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定期邀请公安派出所民警到村内学校、幼儿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7.0.10 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并对50户以上村寨、旅游及民族文化保护村寨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7.0.11 村寨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 柴草进寨及柴草堆放情况;
  2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情况;
  3 村内道路障碍物情况,防火线侵占情况;
  4 电气线路老化和乱拉乱接现象;
  5 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和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到位及定期开展训练和演练情况;
  6 村民防火公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 火灾高危人群(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经常酗酒人员、独居老人)名册及监管人员情况;
  8 寨内固定消防宣传标语;
  9 坚持鸣锣喊寨情况;
  10 村寨消防水池蓄水情况,消防机动泵工作及油料储备情况;
  11 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登记造册、专人看管和定期维护保养情况。
  12 学校、幼儿园开展防火常识宣传教育,教职员工掌握引导学生、幼儿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等情况。
  7.0.12 村民户内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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