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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的通知

  1 50户以上的村寨,其消防水泵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每增加100户应增配1台;50户及以下的可配置1台;
  2 设手抬机动消防泵时,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用量;
  3 每台手抬机动消防泵至少应配置150m水带,2支水枪;
  4 当采用固定消防水泵作为消防供水设施时,其电源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6.0.8 50户以下的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配置的水带不应少于100m,水枪不应少于4只,每增加100户应增配水带100m和水枪4只;50户以下的火灾风险等级为B级的村寨配置的水带不应少于80m,水枪不应少于3只,每增加100户应增配水带60m和水枪2只。
  6.0.9 50户以上的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应配备消防钩、消防斧、链锯、消防梯等灭火及破拆工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置消防斧不宜小于4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4具;
  2 配置消防钩不宜小于4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4具;
  3 配置链锯不宜小于2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具;
  4 配置消防安全绳不宜小于4根,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根;
  5 配置消防梯不宜小于2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具。
  6.0.10 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宜修建消防水池、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等消防供水设施,并配置必要的水枪、水带等灭火救援工具。
  6.0.11 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应设置两个以上具备向县、乡(镇)及消防机构和附近村村寨报警能力的火灾报警联动电话。火灾报警联动电话点应由已安装固定电话、有责任心、经常有在家的村民负责看护和管理。
  6.0.12 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应设置用于召集和联络消防队员的广播设备。
  6.0.13 村寨公共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当遵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 消防组织及消防安全管理

  7.0.1 村寨应成立以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治保主任、妇女主任、民兵连长、村民小组长等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小组,承担本村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7.0.2 村寨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村寨成年公民的15%。
  7.0.3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制定符合村寨实际情况的《村民防火公约》,并与村民逐户签订。《村民防火公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村委会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各项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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