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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的通知

  3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4 照明灯具吊装时,灯具最下端距地面不应小于2.5m;低于2.5m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可能碰撞的场所,灯泡应有金属网罩或其它不燃材料网罩防护;
  5 电线在吊线盒内应打结,线结应不小于吊线盒的出线孔;
  6 严禁用纸、布或其它可燃物制作灯罩;

  5.3 燃气源
  5.3.1 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对池盖上的保温材料应采取防火措施。沼气池周围应修筑排水设施。
  5.3.2 沼气池周围应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沼气池进出料口应加盖板,顶部应避免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在大型沼气池池盖和储气缸上,应当设置安全阀或防爆安全薄膜。
  5.3.3 沼气池内严禁放入电石、汽油、干草(秸)、榨油饼(油枯)、农药等物质。
  5.3.4 沼气池点火试验应在安装沼气炉后进行,严禁在输气管上直接进行点火试验。
  5.3.5 沼气池检修时,在打开池盖清完渣后,应对池内鼓风进行通风换气,无异常后人员方可下到池内检修。检修时禁止在池内使用明火。
  5.3.6 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塑料管或胶质输气管应定期更换。
  5.3.7 沼气管道系统应装设总开关、分开关和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安全瓶)。当嗅到蒜臭味或臭鸡蛋味时,应对输气管道进行检查,查找并及时排除漏气点。
  5.3.8 液化气钢瓶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存放在卧室内;
  2 避免高温及日光直接照射;
  3 防止碰撞、敲打、倾倒或倒置;
  4 不应接近火源、热源;
  5 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6 严禁私自灌气。
  5.3.9 液化气钢瓶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m。室内通风应良好,不宜同时布置其它炉灶(火源)。
  5.3.10 燃气灶具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卧室内。
  5.3.11 燃气灶具与管道的连接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两端应扎牢。
  5.3.12 燃气灶具和沼气灯距离家具、衣物等可燃物和可燃结构的距离不应小于1m,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3.13 燃气灶具和沼气灯点火时,应先点火源后开气源(电子点火灶除外),用后应将输气管路阀门关闭。
  5.3.14 燃气灶具及液化气钢瓶,可用涂肥皂水的方法试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漏气,应立即关闭气源开关,并采取通风措施和熄灭火源,禁止开关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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