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使用敞开式炉灶时,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存放可燃物;
5 灶台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地面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6 居住建筑的炉灶不应设置在疏散出口附近。
5.1.8 炉灶周围1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周围宜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
5.1.9 室内明火用完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碳灰应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
5.1.10 蜡烛应放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煤油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m。禁止用汽油作灯油。
5.1.11 室外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垛堆放地及树林等危险区域。
5.1.12 五级以上大风等高、强火险天气,严禁室外动用明火。
5.2 电源
5.2.1村寨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由专业电工实施操作。
5.2.2 1kV以下的绝缘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 低压绝缘线路与建筑物等的最小距离(略)
5.2.3 绝缘线路距易燃、可燃材料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1kV及1kV以上的绝缘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5.2.4 配电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瓷瓶、瓷夹布线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管敷设。电气线路不应穿越炉灶的上方或沿烟囱等敷设。
5.2.5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入户线距地面不应低于2.7m。
5.2.6 打谷场、柴草堆场所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应采用金属管或硬质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均应在开关箱内单独设置操作开关。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5.2.7 建筑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功率大于等于60W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小于500m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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