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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 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成组布置的可燃结构建筑不宜超过30户。当超过30户时,应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对村民居住建筑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结合道路、河流、景观、常年风向等合理布置防火隔离带。对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修建高出建筑物500mm 以上的防火墙。
  2.0.3 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的村寨,堆量较大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设置在村寨外,且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堆垛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3 新建建筑

  3.0.1 村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的有关要求。
  表3.0.1    村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木结构建筑	其它建筑
  木结构建筑	 10	    8
  其它建筑	 8	    6

  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防火保护措施,且不正对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
  2 两栋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独立实体墙,独立实体墙高度应高出两相邻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不小于500mm,其长度大于或等于两相邻建筑较长一面的外墙。
  3.0.2 当相邻建筑符合下列情况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 相邻建筑之间的山墙满足防火墙要求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 mm ;
  2 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为不燃烧体;
  3 两相邻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
  3.0.3 新建建筑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3.0.4 有雷击危险的村寨应规划建设防雷设施。进行防雷规划编制、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3.0.5 建筑之间不宜设置连接顶棚,当需要设置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
  3.0.6 建筑内部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砌至屋顶。
  3.0.7 建筑大于三层及单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多层农村建筑,其防火设计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 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3.0.9 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通行道路的路面宽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地。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消防车道的村寨,应设置满足消防摩托车通行条件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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