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的通知
(黔建科标通[2008]37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减少农村火灾隐患,由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共同编制的《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可在http://www.gzjs.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建设厅科技标准处。
附: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
目 次
1 总则
2 村寨火灾风险等级
3 新建建筑
4 改建、扩建建筑
5 火灾危险源控制
5.1 火源
5.2 电源
5.3 燃气源
6 消防设施
7 消防组织及消防安全管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农村消防规范化制度建设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减少农村火灾隐患,预防农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消防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寨(以下简称“村寨”)的规划编制和消防建设及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本导则,同时还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0.3 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应按照保护自然历史原貌、文化传承、民族民居风格的原则编制消防规划。
2 村寨火灾风险等级
2.0.1 村寨应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程度划分火灾风险等级,村寨火灾风险等级分为A级、B级、C级:
A级,村寨绝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且建筑密度较大,极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B级,村寨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建筑密度较小,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C级,村寨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以上,不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村寨火灾风险等级由当地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